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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董一博 《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法案》B.E.2522第55条(1979),以及《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法案》(第4号)B.E.2550(2007),对I-EA-T自由贸易区内的材料出区的规则和流程进行了规定。 任何机构希望将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自由贸易区内的任何材料带出区,均需按照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规定的格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提交许可申请。 将材料带出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T自由贸易区应遵循以下目的方可批准: (1) 出口; (2) 在泰王国境内使用或分销; (3) 转让给已获得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企业经营者; (4) 销毁; (5) 任何其他临时目的; (6) 一般用途。 当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官员或其指定人员考虑和认为这些出区申请是正确和合理的,则任何材料都应允许带出自由贸易区,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个日历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但不超过该机构免税资格期。 此外,在泰国境内分销的出区货物,应在出区当月底十五天内向I-EA-T报告。 只有在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官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认为此类材料可以在易于检查或标记的状态或方式时,用于任何其他临时目的的材料方可出区时,并且指定人员已考虑并认为这些材料可以在适当时候进入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自由贸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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