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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蓝鹰 |张晓丽教授解答:开错的发票要拒收!

2019-8-22 18:04| 发布者: 传媒女生| 查看: 1309| 评论: 0

摘要: 问题:很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是很在意细节。公司买了水果,开的却是办公用品的发票,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那么,这么做是否违规?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张晓丽教授:公司购买水果取得办公用品的发票,实际购买 ...

问题:很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是很在意细节。公司买了水果,开的却是办公用品的发票,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那么,这么做是否违规?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张晓丽教授:公司购买水果取得办公用品的发票,实际购买的商品与取得的发票中开具的商品名称不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大家在购买商品时,要取得与所购买商品名称一致的发票,如果商家开具与实际销售物品不符的发票,我们有权拒收。

依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规范发票的取得,对于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进项税上不允许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在记账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发票内容有误而计入错误的科目。例如:用于销售部门业务招待的水果,原本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由于内容为办公用品而错计入管理费用;或是属于职工福利的水果计入其他科目,以上这些情形都会导致账务的不真实而产生相应的财税风险。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 80号)规定: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以上内容来自张晓丽教授的专栏——《晓丽法雨1000问》,本专栏汇集了几十年来无数企业家向张晓丽教授咨询过的经典问题,多涉及财务、法务、企业管理等方面。希望通过这个栏目,能够帮助更多的企业家朋友,让企业家朋友们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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