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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蓝鹰 | 张晓丽教授解答: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未还,行不行?

2019-8-15 18:18| 发布者: 传媒女生| 查看: 1282| 评论: 0

摘要: 问题: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从公司拿钱,是天经地义,但是似乎又感觉不太合规。那么,假设股东从公司借款 100 万,多年未还,是否违规?有什么法律后果?张晓丽教授:股东从公司 ...

问题: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从公司拿钱,是天经地义,但是似乎又感觉不太合规。那么,假设股东从公司借款 100 万,多年未还,是否违规?有什么法律后果?

张晓丽教授:股东从公司借款 100 万,借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是多年未还则公司要注意到税务方面的问题,若是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公司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若存在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还的情形,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率为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公司未能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则在税务部门稽查时公司不仅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漏缴金额补齐,还需要补缴滞纳金。

简单举一个现实中的例子:

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借款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为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最终,稽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以上所依照的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内容来自张晓丽教授的专栏——《晓丽法雨1000问》,本专栏汇集了几十年来无数企业家向张晓丽教授咨询过的经典问题,多涉及财务、法务、企业管理等方面。希望通过这个栏目,能够帮助更多的企业家朋友,让企业家朋友们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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